一、检验标本的保存和运送
检验标本保存和运送是检验质量保证的重要环节之一。由于
采集的标本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使检验结果受到或大或小的
误差,因此必须正确掌握标本保存和运送。
(1)
标本采样后须立即送检的常规项目有:血沉、血气分析、
血氨、酸性磷酸酶、乳酸以及各种细菌培养,特别是厌氧菌培养。
(2)
标本采样后
0.5h
内送检的常规项目有:尿常规、血糖、电
解质、血液细胞学、体液细胞学、涂片找细菌、霉菌等。
(3)
标本采样后
0.5
~
2h
内送检的常规项目有:
粪便标本、
痰标
本、各种蛋白质类、色素类、激素类、脂类、酶类、抗原、抗体
测定等
二、检验标本的送检和处理
检验标本采集后放置时间过长,
将导致生化成份发生改变。
如:
尿液留取后超过
2h
送检被认为不新鲜标本,其化学成份将分解,
使结果成假阴性;血气分析标本久置后,
PH
和
PO2
下降,
PCO2
升高,必须立即送检,否则将严重影响结果的准确性;一般血液
标本送检延时时,其红细胞代谢产生的内源性产物将释放入血,
使钾、转氨酶显著升高,血糖降低。因此,对标本离体后的保存
有特殊要求。如:温度、湿度、光照、时间等,负责标本采集和
运送的人员应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在运送工具的选择、标本的保
存、环境等方面严格按规定执行,检验标本采集后应尽快送检,
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到检验科,并注意标本的隔离、封装,特
别是对怀疑有高生物危险的标本,应严密包装,防止传染。检验
标本经过由培训上岗的送检人员运送,所有标本加盖密封,避免
倒出、污染,外套塑料袋,扎好口;所有标本竖着运送,不能随
意颠倒、震荡;各种检验申请单与标本同时送检,不能分开。血
液标本的运送必须保证运送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溢出,溢出后应
立即对环境进行消毒处理,对有传染性的标本以确保不污染环境
和保护人员的安全为原则。
具体要求:
1
、标本运送要注意防止标本外溢、蒸发和污染,用有盖容器
采集、运送检验标本。
2
、严格控制温度,如遗传系列检测标本需要置于
18~25
℃环
境运输,不可冷藏和冰冻。
3
、运输过程中对于所有感染性物质(包括血液检验质量)的
溢出物,可采用以下清除程序:
(
1
)戴好手套。
(
2
)用布或纸巾覆盖并吸收溢出物。
(
3
)向布或纸巾上倾倒消毒剂,包括其溢出物周围区(通常可
用含氯消毒剂)。
(
4
)使用消毒剂时,从溢出区域的外围开始,朝向中心进行处
理。
(
5
)约
30
分钟后,清除这些物质。如果现场有碎玻璃或其他
锐器,则用撮箕或硬质纸板收集并将其存放于防刺穿容器内以
待处理。
(
6
)对溢出区进行清洁和消毒(如有必要,重复第
2
~
5
步)。
(
7
)将受污染的材料置于防漏、防刺穿的废弃物处理容器内。
(
8
)经成功的消毒后,向相关科室报告溢出事件,并说明已经
完成现场清除污染等处置工作。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检验工作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部门、经济利益等影响。
第九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实验室具备与其临床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临床检验质量。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检验质量和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卫生部公布的停止临床应用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临床检验项目和停止临床应用的临床检验项目由卫生部另行公布。
卫生部定期发布新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有分析前质量保证措施,制定患者准备、标本采集、标本储存、标本运送、标本接收等标准操作规程,并由医疗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临床检验报告发放制度,保证临床检验报告的准确、及时和信息完整,保护患者隐私。
第十七条临床检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实验室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或者门诊病历号。
(二)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和单位、参考范围、异常结果提示。
(三)操作者姓名、审核者姓名、标本接收时间、报告时间。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八条临床检验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或者国际通用的、规范的缩写。保存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诊断性临床检验报告应当由执业医师出具。
乡、民族乡、镇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诊断性临床检验报告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出具。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提供临床检验结果的解释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非临床实验室不得向临床出具临床检验报告,不得收取相应检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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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一、检验标本的保存和运送检验标本保存和运送是检验质量保证的重要环节之一。由于采集的标本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使检验结果受到或大或小的误差,因此必须正确掌握标本保存和运送。(1)...
文章不错《临床血液标本送检原则包括》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