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安全生产八项权利五项义务:(1)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权利。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伤害索赔权;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危险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权;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安全生产的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管理部门都必须管安全,必须依照国务院“安全生产是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的指示精神,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要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就要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和标准。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是指安全工作是衡量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该原则要求,在对企业进行各项指标考核、评选先进时,必须要首先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生产指标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
“三同时”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四不放过”原则。
“四不放过”是指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和事故责任者没有被处理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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